伊犁技师培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3号)、《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切实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现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是:全日制中等职业学院享受国家三免一补资助政策的学生。
第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院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学院认定机构和职责
1.一级认定机构为院党委会。负责审定二级机构认定结果。
2.二级认定机构为学保处(含资助中心)。负责审定三级认定机构审定结果。
3.三级认定机构为班级评定工作组。由各系主任、系资助办、班主任、交友老师、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组成。班主任为组长,成员由本班三进两联一交友老师、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代表(不少于5人,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组成,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等级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五条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六条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七条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八条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和自治区资助政策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四章 认定工作流程
第九条困难学生资助等级三级评议认定
1.学生向所在班级评定工作组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申请表》及家庭经济贫困证明等相关原始材料,班主任和班级评定工作组逐一核实学生提交的原始材料并进行合议,评选认定后在《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申请表》上填写认定等级及认定意见并签字。
2.班级评定工作组认定结束后,班主任将所有被认定为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认定等级信息汇总至《伊犁技师培训学院困难学生信息表》。
3.班主任将《伊犁技师培训学院困难学生信息表》和本班所有学生原始材料一并上报至系资助员,并由系主任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二级认定机构学保处资助办。
第十条困难学生资助等级二级审核认定
1.院资助中心审核组根据各班班主任提供的困难学生信息表数据以及学生原始材料进行审议。审议认定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技工院校国家资助金申请表》上填写审议意见并签字。
2.院资助中心审议组将认定为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信息汇总至《伊犁技师培训学院困难学生数据库》中并上报一级认定机构学院党委会。
3.院资助中心审议将审核表中学生的原始纸质材料按等次顺序排列并留存。
第十一条困难学生资助等级二级及一级审核认定与上报
1.院党委会对三级认定机构的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复议、审核、确定,由学保处资助中心将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资助等级认定信息汇总并纳入《伊犁技师培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将数据库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十二条资助育人教育
各级困难学生资助等级认定机构要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引导学生及监护人如实客观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
第五章 认定等级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一般分为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特别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档进行资助。资助金额分别为:3000元/年、2300元/年、1600元/年。
一档认定范围: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11个连片特困地区及24个边境县脱贫县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20%学生中,被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档认定范围: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11个连片特困地区及24个边境县脱贫县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20%学生中,被认定为“困难”的学生。
三档认定范围:生源地为南疆四地州、11个连片特困地区及24个边境县脱贫县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20%学生中,被认定为“一般困难”的学生。
第六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需提供相关证明,不需要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2.烈士子女:需提供相关证明,不需要提供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3.农村特困救助供养:需提供当地民证部门或当地工作组证明材料。
4.精准扶贫:需提供精准扶贫证明材料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家庭关系证明。
5.单亲贫困家庭:单亲家庭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提供《离婚证》或《死亡证明》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
6.残疾证:父(母)亲及本人因丧失劳动能力且家庭无固定经济来源,需提供《残疾证》及家庭关系证明。
7.直系家庭成员(含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或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需提供二甲级以上医院病历或突发自然灾害证明,并加盖乡镇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章,家庭关系证明。
8、低保户、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确实困难,难以支撑学生学业的,并加盖乡镇及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公章。
第十四条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学生:
1.低保:父(母)亲及本人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需提供低保证并审核查看是否是三年内低保证、低保当年领取凭证、家庭关系证明。
2.脱贫家庭(原建档立卡家庭):需提供建档立卡证明材料及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家庭关系证明。
3.非涉农专业学生,父母长期患病,但尚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治疗费用高,导致家庭经济困难:需提供二甲级以上医院病历、家庭关系证明。
4.非涉农专业学生,因长期自然灾害、家庭生产经营条件差,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写明具体自然灾害并加盖乡镇及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公章。
5.非涉农专业学生,家庭收入较低且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在高院就读:需提供另一子女学生证或学籍证明(查看是否过期)、家庭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家庭经济条件一般困难等级:南疆四地州、涉农专业学生的户籍性质属“非农业”,且父母有固定工作固定收入的家庭,或家庭年收入在伍万元以上的。需提供户籍材料、工作证明、收入证明等。
第十六条家庭经济条件为一般困难等级由学生所在班级及院资助中心、学保处审议组根据学生提供的具体材料进行认定。
注:1.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必须由当地社区,村委会或民政局提供。
2.家庭关系证明为户口本复印件。
第七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只更新入院新生,二年级及三年级学生如当学年家庭经济情况发生变化也一并更新上报。为切实保证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动态调整工作应在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八条实施程序
1.提前告知环节。学院在寄发新生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发国家资助政策简介,向学生全面宣传国家资助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及依据;招生时向学生或监护人提前告知家庭经济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2.个人申请环节。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承诺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3.学校认定环节。强化班级民主评议在困难认定中的作用,坚决杜绝"一纸困难申请材料定困难生身份"现象的发生:采取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精准度,不能简单粗暴确定认定比例,不得强行分摊认定人数,更不能搞全员认定;要统一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4.结果公示环节。学校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名单及认定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
作日的公示;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严格审查通过网络公示的项目和内容,公示期满后及时撤下公示内容;学校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5.建档备案环节。学校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留存备查,并按要求分别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十九条设立公开举报电话:15894120370(伊犁技师培训学院纪检办),积极收集、发现学生资助评审过程中的问题,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处理结果要向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条学校工作人员在认定工作中优亲厚友、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学生本人或监护人在困难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将取消学生的认定资格和已获得的相关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保处资助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条本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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